2025年新婚姻登记条例有哪些变化
一.婚姻登记不再限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更方便。
2025版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025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对比可知:按照新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了,在全国任意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大大方便了人民婚姻登记,降低了结婚、离婚的经济成本。
二.婚姻登记不再需要户口本,充分体现婚姻自由。
2025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025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对比可知:按照新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提供户口本。你可不要小看这个变化。要知道,以前需要提供户口本时,家长往往会利用持有户口本的便利,为子女的婚姻把关,结婚离婚,父母不给你户口本,你还办不了。现在取消了需要户口本的规定,方便了婚姻登记,体现了婚姻自由,让年轻人挣脱了父母对其婚姻的把关(或者说是的约束、限制),可能会出现更多闪婚一族。是好是坏,我们拭目以待。
三.更注重婚姻登记的服务功能,而不仅仅是行政管理。
2025版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这是旧规定没有的内容,其实,最近几年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在践行服务了,登记场所布置的温馨浪漫,现在以法律的名义倡导为婚姻登记提供服务,鼓励婚姻仪式。
2025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随着信息联网,婚姻登记机构有技术手段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对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以免出现当事人隐瞒已婚信息重复登记。
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再是婚姻障碍。
2025版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对比可知,新规定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这也是顺应《民法典》对《婚姻法》的变化做的调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就将《婚姻法》第七条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条款删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也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移出了无效婚姻的范围。这也是尊重婚姻自由的体现,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只要婚姻双方不在意,就不将其列入禁止结婚的范围,已经登记结婚的,也不再将其列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五.是否取消了离婚冷静期?
2025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男女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终止。”
可见,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六条中并没有对离婚冷静期作出规定,但写明“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 法律规定期限内具体是多久? 回到《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本条例。 而离婚冷静期就来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因此,《条例》虽没有三十天离婚冷静期的描述,但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为30天,《条例》应依据民法典执行。 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没有修改相关条款的情况下,离婚冷静期依旧存在。
六.离婚冷静期与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是否冲突?
既然离婚冷静期依旧存在,条例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又要怎么解释,是否有矛盾?
《条例》第十六条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是在“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的前提条件下。可以理解为离婚冷静期是依然是前置程序,冷静期过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证,机关审核材料、确认双方自愿离婚且协商一致后当场发证。因此,当场登记和离婚冷静期并不矛盾。当然,新条例没有直接规定冷静期,而是表述为“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可能也是因为冷静期争议太大,以后不排除《民法典》对此进行修订的可能,那样,就不用因为民法典的修改而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