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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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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法定继承的顺序

发布时间:2012/5/15 点击:6739 字体大小: 返回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一、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二、 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三、 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四、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五、 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六、 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七、 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
 八、 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九、 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十、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十一、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下一条: 关于遗嘱公证能否因未录音或录像而被撤销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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