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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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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哺乳期离婚,子女判给谁抚养?

发布时间:2012/2/12 点击:4582 字体大小: 返回
 

哺乳期离婚,子女判给谁抚养?
法律咨询:
  我与丈夫的感情非常不好,准备协议离婚,我们有个儿子,还不满一周岁。我和丈夫都想取得孩子的监护权。请问,如果我们都提出要抚养权,谁胜诉的可能性大一点?如果我成为监护人的话,可以向孩子的父亲要多少抚养费?
律师答复:
   我国《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一般由哺乳的母亲抚养,除非母亲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比如患病、无经济能力和固定居所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如果不存在上述不宜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况,小孩判给你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至于小孩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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