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和遗赠是继承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二者均涉及财产分配,但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存在显著区别。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法律行为性质不同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如自书、代书、公证等形式)单方决定其个人财产的分配方式,无需受遗赠人同意即成立。
遗赠:是双方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属于遗嘱中的特殊条款。遗赠的生效需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明示或默示),若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表示接受,视为放弃。
2. 对象不同
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
遗赠: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组织(如朋友、慈善机构),或国家/集体。
3. 权利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继承人不仅继承财产,还需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有限清偿责任)。
遗赠:受遗赠人原则上仅接受财产权利,不承担债务(除非遗嘱中明确约定)。
4. 接受/放弃的表示方式
遗嘱继承:继承人默示视为接受,若想放弃需在遗产处理前书面声明。
遗赠: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5.补充说明:遗赠的特殊限制
遗赠不得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民法典》第1141条)。
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优先清偿债务后再执行遗赠(第11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