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与注意事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共有六种,每种形式都有特定的法律要求,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同时,遗嘱的效力顺序也遵循一定的规则。以下是详细说明:
自书遗嘱
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项:
必须全部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打印或他人代写。
签名必须是正式姓名(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用盖章或按手印代替。
代书遗嘱
要求: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项:
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必须全程在场,代书后需向遗嘱人宣读。
打印遗嘱
要求:需两名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注意事项:
每一页都必须签名,否则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无效。
见证人需全程见证打印过程。
录音录像遗嘱
要求:需两名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注意事项:
必须清晰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及日期。
不能剪辑或中断录制。
口头遗嘱
要求:仅在危急情况下订立,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若能以其他方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失效。
注意事项:
仅适用于生命垂危、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见证人需尽快记录并签字确认。
公证遗嘱
要求:由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和公证员签字盖章。
注意事项:
需提供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与其他遗嘱形式平等。虽如此,毕竟公证遗嘱是专业人员指导下作出的,加上公证的公信力,经过公证的遗嘱被认定无效遗嘱的可能性最小。
二、遗嘱的效力顺序
《民法典》实施后(2021年1月1日起)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无论形式如何(包括公证遗嘱)。例如:先立公证遗嘱,后立自书遗嘱,则以自书遗嘱为准。
《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形式遗嘱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无效的情况
形式要件缺失(如未签名、日期不全)。
见证人不合格(如利害关系人作见证)。
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胁迫。
三、专业建议
选择合适的形式: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如行动不便可选录音录像或代书遗嘱。
确保见证人合格:避免选择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
及时更新遗嘱:若财产或意愿变化,应重新订立遗嘱,确保最新意愿生效。
如有复杂遗产分配,建议咨询律师或公证处,避免遗嘱无效的风险。如因遗属问题,引起继承人之间的诉讼争议,造成亲人反目,这是难以承受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