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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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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5/6/13 点击:22 字体大小: 返回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制度,主要区别体现在发生时间、适用条件、主体范围等方面。以下是两者的详细对比及法律依据:


1. 性质和效力不同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直接代替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非对被代位人遗产的继承权。

转继承:实质上是两次继承的连续发生,转继承人继承的是已死亡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而非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 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

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例如:父亲(被继承人)去世前,儿子(继承人)已去世,由孙子代位继承。

转继承

发生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例如:父亲去世后,儿子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儿子的继承人(如配偶、子女)可转继承。


3. 主体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代位人仅限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转继承

转继承人可以是死亡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不限于直系晚辈。


4.  法律依据

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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