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网站首页|法律法规|法律咨询|结婚登记|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经典案例|遗产继承|收养问题|联系我们
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联系我们

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手机:13510450298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网站公告
★婚姻、离婚,继承案,遗产法律咨询★ ★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离婚协议书★ ★婚前财产律师见证婚内财产律师见证★ ★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房产分割★ ★代理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抚养权诉讼★ ★代理无效婚姻、撤销婚姻,同居案件★ ★代书遗嘱,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代理遗产分割案,继承诉讼纠纷案件★ ★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案件★  更多
 
财产分割

【福田婚姻律师】夫妻个人财产认定

发布时间:2012/2/24 点击:4574 字体大小: 返回
夫妻个人财产认定
   第一,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也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增值以及婚后消耗掉的如何处理问题,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增值、孳息问题在前面有阐述。关于婚前财产婚后消耗掉如何处理问题,最高院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不存在与本法相抵触的问题,仍应适用。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下一条: 【福田婚姻律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CopyRight © 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 网站管理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粤ICP备16099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