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缺席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定应该判决离婚,发回重审
既然二审法院认定应该判决离婚,为什么不直接改判,而要发回重审?
一审诉讼请求:1.石某与鲁某离婚;2.婚生女鲁舒萱随石某生活、由石某抚养,鲁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3.分割石某与鲁某共有的两辆车辆,车牌号分别为粤B×××**(系双方婚后购买)、粤B×××**,预估价值共计1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鲁某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石某与鲁某离婚。
上诉人石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10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随上诉人生活、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或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3.依法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有车辆,车牌号为粤B×××**,预估价值6万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付清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该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上诉人起诉后,被上诉人并未到庭应诉,亦未表达双方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故本案应判决双方离婚。一审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处理不当,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素材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5165号民事裁定书
那么,二审法院既然认定应该判决离婚,为什么不直接改判,而要发回重审?
本案二审未直接改判离婚而选择发回重审,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层面的法律原因:
一、程序违法:违法缺席判决,必须发回重审
本案二审裁定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即“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了缺席判决-。对于被告下落不明或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的缺席判决构成了违法缺席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一旦认定存在此类严重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裁量空间-。这是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的首要且强制性的原因。
二、实体考量: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与当事人审级利益保护
除了程序违法的强制性规定外,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质也是二审不直接改判的重要考量:
1. 离婚案件的特殊调解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应当先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意味着,即便二审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也不能直接判离,而必须先尝试全面调解。
2. 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离婚判决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重大权益-。这些事项在一审中因被告缺席而未经完整的审理和辩论。如果二审直接改判离婚,将同时对这些复杂的附属问题作出终审判决,会实质性地剥夺当事人就这些事项接受两级法院审理的权利。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可以重新组织双方到庭,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所有问题进行全面审理,充分保障双方的诉讼权利。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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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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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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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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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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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构成违法缺席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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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发回重审,无改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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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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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身份关系及多项附属权益,需保障两级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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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应发回,不宜直接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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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二审裁定虽然明确指出“本案应判决双方离婚”,但由于程序违法的强制性发回规定,以及离婚案件对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特殊保护,最终选择了发回重审,而非直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