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情节较轻 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连(女)与被害人秦某锋于2010年登记结婚。秦某锋酒后常殴打谢某连,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19年2月,谢某连与秦某锋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抚养权归男方。离婚后秦某锋多次殴打、辱骂、恐吓谢某连,骚扰谢某连亲属,将儿子交由女方抚养并经常前往谢某连住处纠缠、性侵谢某连。
2022年9月3日晚,秦某锋酒后再次到谢某连租住的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某出租屋802房,打骂儿子、辱骂并威胁谢某连,要求谢某连搬去与其共同居住,胁迫谢某连与其发生性关系,要求谢某连买夜宵给他吃。次日1时许,谢某连下楼外出购买夜宵返回802房,见秦某锋仍裸身睡于客厅床上,对秦某锋对儿子及自己实施暴力行为不满,为摆脱秦某锋纠缠和性侵,谢某连持铁锤敲击秦某锋头面部,在秦某锋坐起后继续多次敲击秦某锋头面部,致秦某锋死亡。
事后,谢某连先后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接报后,公安人员到现场将谢某连控制,经审讯,谢某连对杀害秦某锋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秦某锋系被他人用圆形接触面的金属钝器(如铁锤)打击头部
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谢某连亲属代为赔偿秦某锋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秦某锋亲属谅解。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粤0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某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谢某连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粤刑终741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判决被告人谢某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长期对谢某连及其孩子实施暴力行为,案发当晚再次对谢某连施暴,激起了谢某连长期压抑的不满情绪和反抗念头,引发本案,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谢某连是在长期家庭矛盾和暴力侵害中,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纠缠、施暴等不法侵害,为摆脱被害人侵扰,出于义愤锤击被害人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打120电话求救、打110报警,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谢某连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在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本案被害人在结婚后常酒后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离婚后威胁、骚扰被告人亲属、以孩子为要挟逼迫被告人返回当地居住,经常骚扰、辱骂、殴打或性侵被告人,经多次报警处理仍不罢手;案发当晚酒后再次打骂孩子、辱骂、威胁、性侵被告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严重过错。
2.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本案被告人因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纠缠、施暴等不法侵害,觉得自己始终不能摆脱被害人的侵扰,担心被害人醒来后会再次对自己施暴,产生不满情绪及反抗念头,出于义愤而作案。被告人是在长期家庭矛盾和暴力侵害中产生的恐慌、害怕、义愤的心理状态下冲动杀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具有可宽宥性,主观恶性较小,且作案后主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如实供述罪行,其故意杀人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3.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因素的认定。本案发生时,被害人处于睡眠状态,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也不宜认定其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的现实紧迫性,不满足防卫的时间条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于欢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行为,故于欢因恐慌、紧张心理认为被害人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而本案被告人买夜宵后返回住处,被害人处于睡眠状态,不存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故不宜认定满足防卫的时间条件,应当认定不具有防卫因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0条
一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2刑初1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8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刑终741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19日)
案例2.谢某宇故意杀人案——对“分手暴力”型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案例库编号:2025-02-1-177-004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家庭暴力 分手暴力 预谋 从严惩处 死刑适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宇与被害人文某某(女,殁年31岁)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双方家庭通过变卖房产等方式为其偿还巨额赌债。谢某宇还多次无故殴打、辱骂文某某,又持剪刀捅扎文某某,致文某某多次受伤。2021年1月,文某某再次被殴打后回到父母家中居住,并提出离婚。谢某宇不愿离婚,扬言杀害文某某。
同年7月7日,文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谢某宇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再度扬言杀害文某某。
同月9日7时许,谢某宇携刀到文某某父母家附近蹲守意图行凶,因未等到文某某而未果。次日,谢某宇携刀再次蹲守,待8时许文某某出门上班时,其将文某某拉至楼梯转角平台处,威胁文某某撤诉未果后,持刀捅刺文某某数下,致文某某当场死亡。
作案后,谢某宇逃至楼顶天台,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1)湘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湘刑核75078464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谢某宇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涉及对“分手暴力”型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
对于具有“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的,酌情从重处罚。鉴此,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因不满受害方提出离婚而杀害对方的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能因为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简单从宽,也不宜一律从严,而应当综合考虑案发起因、作案动机、过错责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有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又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出于不满被害人提出离婚、预谋报复等卑劣动机而杀害对方的,因过错责任在于加害者而非被害人,对加害者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谢某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并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因不满妻子起诉离婚,经预谋后将妻子杀害。本案虽发生在家庭内部,因离婚矛盾引发,但在前因上谢某宇赌博、家暴在先,有明显过错,被害人无任何过错,谢某宇预谋杀人,作案动机特别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因不满受害方提出离婚而实施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案发起因、作案动机、过错责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依法妥善定罪量刑。对于有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又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出于不满被害人提出离婚、预谋报复等卑劣动机而杀害对方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18条
一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2022年4月27日)
其他审理程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刑核75078464号刑事裁定(2022年9月13日)
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刑事裁定(2023年11月30日)
同样是因为婚姻矛盾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量刑差异悬殊,为什么?对比两件案件,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情节严重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等方面综合分析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考量因素。
一、两案基本对比
二、综合分析:量刑考量的关键因素
1. 杀人动机
谢某连案:动机为“不堪忍受长期暴力、性侵与纠缠”,属于义愤杀人,具有可宽宥性。二审法院认定其动机“具有可宽宥性,主观恶性较小”。
谢某宇案:动机为“不满妻子提出离婚,预谋报复”,属于卑劣动机,体现出较强的犯罪主观恶性。
法律依据:《刑法》第232条区分“情节较轻”与“情节严重”,动机是否卑劣是判断情节轻重的重要依据。
2. 情节严重程度
谢某连案:虽为故意杀人,但结合其长期受害、冲动作案、事后积极救助、自首等情节,认定为“情节较轻”。
谢某宇案:预谋杀人、手段残忍、无救助行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2条: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3. 受害人过错
谢某连案:受害人有严重过错(长期家暴、性侵、威胁、骚扰),法院认定其为“案件起因人”,对案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谢某宇案:受害人无任何过错,反而是家暴受害者,提出离婚系正当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指出,被害人有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三、其他影响量刑的因素
四、总结:量刑差异的核心原因
这两个案件都是因婚姻矛盾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有着哪些共性,又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一、两案的共性分析
尽管两案的被告人身份不同(一为受暴妻子,一为施暴丈夫),量刑结果也截然不同(五年有期徒刑 vs 死刑),但它们在婚姻家庭层面具有以下共性:
婚姻中存在长期暴力:谢某连案:丈夫长期酒后家暴、性侵、威胁;谢某宇案:丈夫常年赌博、多次殴打、持剪刀捅扎妻子。
暴力不断升级:两案中,暴力行为均从言语辱骂、推搡逐渐升级为严重身体伤害、持械攻击,最终酿成命案。
受害方曾试图摆脱:谢某连已离婚但仍被纠缠、性侵;文某某已分居并提起离婚诉讼。
暴力对子女的严重伤害:谢某连案中,儿子被当众打骂、目睹暴力与杀人现场;谢某宇案中,家庭因赌债变卖房产,孩子成长环境极其恶劣。
二、从婚姻角度总结的警示与教训
警示一:家庭暴力没有“家务事”,而是犯罪前兆
教训:很多家暴受害者起初认为“忍一忍就过去了”“为了孩子不要离婚”,但两案清楚表明:暴力不会自行停止,只会不断升级。谢某连的丈夫离婚后仍不放过她,谢某宇在妻子提出离婚后扬言杀人并付诸行动。
✅ 正面引导:暴力零容忍——第一次发生家暴时,就应坚决报警、留存证据、寻求帮助。不要等悲剧发生才后悔。
警示二:离婚不是暴力的终结,需要法律全程保护
教训:谢某连已经离婚,仍被前夫骚扰、性侵、威胁;文某某正在提起离婚诉讼,却被丈夫预谋杀害。这说明:离婚程序本身不足以阻止暴力,必须有配套的人身保护措施。
✅ 正面引导:遭遇家暴后,除了离婚,还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联系方式、搬离共同住所、告知亲友和单位、请求警方重点保护。法律是受害者最坚实的后盾。
警示三:以暴制暴,代价沉重;法律反击,才是正途
教训:谢某连虽然最终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并获轻判,但她依然失去了五年的自由,孩子失去了父亲(尽管是施暴的父亲),家庭彻底破碎。用杀人来摆脱暴力,永远是最后且最痛的选择。
✅ 正面引导:法律提供了比铁锤更有效的武器——报警、伤情鉴定、人身保护令、刑事控告、离婚诉讼、赔偿请求。受害者应主动寻求法律援助(如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12348法律援助热线),而非独自承受或走向极端。
警示四:施暴者终将自食其果,法律不会纵容
教训:谢某宇以为可以用暴力阻止妻子离婚,结果自己走上了死刑台。任何试图用暴力控制配偶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严重挑战。
✅ 正面引导:婚姻中应当学会尊重、沟通、妥协、求助心理咨询,而不是用拳头或刀子解决问题。暴力不仅不能挽回婚姻,只会让自己失去自由乃至生命。
三、给读者的正面引导与行动建议
正在经历家暴的人
① 拨打110或12338;② 保存伤情照片、医院记录、报警回执;③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④ 寻求亲友、社区、单位支持;⑤ 果断离开施暴者,不要幻想对方会改变。
身边有家暴受害者的人
① 不要劝“忍一忍”;② 帮助受害者保留证据、联系警方或妇联;③ 提供临时住所或安全陪伴;④ 鼓励并陪同受害者寻求法律帮助。
婚姻中容易冲动的人
① 学习情绪管理,必要时寻求心理咨询;② 明白暴力行为是犯罪,不是“脾气不好”;③ 婚姻矛盾应通过调解、分居、离婚等合法方式解决,绝不动手。
社会公众
① 摒弃“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旧观念;② 发现邻居、同事、朋友遭受家暴,主动报告或协助;③ 支持反家暴公益组织和普法宣传。
四、结语
婚姻的本质是爱与尊重,不是控制与暴力。
两起案件告诉我们:暴力一旦进入婚姻,就没有赢家——受害者可能失去生命或自由,施暴者可能走上刑场或牢狱,孩子则永远失去完整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