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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二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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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和《继承法》有哪些不同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8/20 点击:9 字体大小: 返回

《民法典》继承编和《继承法》有哪些不同的规定?

1.扩大继承范围:代位继承权的扩展

原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仅限于子女的直位继承)。

新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新增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权)。

条文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原《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增加遗嘱形式: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

原规定:遗嘱形式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新规定: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法定形式,明确打印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及签名注明年月日。

条文依据:《民法典》第1136-1137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公证遗嘱优先性取消

原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

新规定: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条文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原规定:未系统规定遗产管理制度。

新规定:明确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法律责任,保障遗产妥善处理。

条文依据:《民法典》第1145-1149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5.扩大遗赠扶养协议范围

原规定:扶养人主要为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新规定:允许自然人或组织担任扶养人,扩大协议主体范围。

条文依据:《民法典》第1158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原《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6.增加“宽恕制度”

原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绝对丧失继承权。

新规定: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继承权可不丧失(特定情形除外)。

条文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设置了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条款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原《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7.明确遗产范围

原规定:列举式规定遗产范围。

新规定:采用概括式定义,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条文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原《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改动原因与理由

1.适应社会发展与家庭结构变化

代位继承扩大:因计划生育政策影响,许多家庭子女较少,扩大继承范围有助于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促进财产在家族内合理传承。

遗嘱形式更新:回应数字化生活需求,承认打印、录像遗嘱的合法性,兼顾便利与真实性要求。认可新型遗嘱形式,适应信息时代发展,同时通过形式要件保障真实性。

2.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

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性:避免因公证程序繁琐导致被继承人无法及时修改遗嘱,保障最终意愿的实现。

3.完善遗产处理机制

遗产管理人制度:针对遗产复杂化、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需求,明确遗嘱效力规则、遗产管理人职责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依据,降低诉讼冲突。

4.弘扬家庭和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宽恕制度: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给予家庭成员修复关系的机会,让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在特定条件下得以恢复继承权,体现法律对伦理的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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